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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猪权与人权 (随笔)

◎郑 义  

 

这世界确乎十分的“人道”了。

即便是屠宰传统的食用动物,也在“动物福利”的强烈舆论与法规中受到越来越严格的规范。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其法理源于对生命的怜悯与敬畏,即动物这种相当高级的生命与我们人类一样具有痛苦、恐惧等基本感受与情感,因此,即便要屠宰它们以供人类食用,也应该在饲养时给它们起码的生存空间,在屠宰时尽量减轻它们的痛苦。比如宰杀前必须洗澡,必须隔离屠宰,绝不可令其它猪看到而引起惊恐,必须在电击昏迷之后才能放血肢解等等。

当然,这说的是中国之外的世界。对于中国人来说,这些“动物福利”似乎有奢侈之嫌。记得网上有好事者曾贴出一则“异闻”,说江苏徐州(铜山县大黄山乡)村民某王发明了一种“生烤活驴”的屠宰法,现场实录如下:

“将一头活驴绑在树上,用烈火活烤这头活驴,在烈火的烧烤下,驴拼命挣扎,发出惨嚎,驴皮肉开始烤烂,半小时后,血开始从被烤焦的皮肉中渗出,王某将一桶用水、味精、盐、辣椒粉、五香粉混成的液体,从驴的嘴中强行灌入,而驴在长达近一小时的惨烤中,已口渴难忍,不得不去喝王某做成的混合物(液体)。但驴子喝入后,开始进行第二次挣扎,焦烂的身体发出烤肉的味道。驴的惨嚎声,会响彻乡里,围观的农民及过往行人达百,但无人过问此事。驴子喝入的液体,在烈火的熏烤下,开始不断地随着体内的血液渗出,直到驴被活活烤死,整个过程长达一个多小时。王某开始将驴子的肉一片片的割下,这就是他的成功之作。但是这种严重惨杀牲畜的现象极为罕见。不但无人过问,而且,广东省的某电视台却鼓吹王某的这种杀驴做肉的方法是中华民族的烹饪发明,并且在近期将王某的惨杀驴做成肉的过程,拍成录象,在社会上进行推广!”

这应该算是一条社会新闻,不过是民间发表而已。虽然没有第二个独立消息来源加以证实,我还是宁信其真。鲁迅先生说他自己“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我倒不是。我宁愿以最好的善意来推测国人。但“生烤活驴”这种事情确有先例。比如我知道有一种活烤王八的烹调法,边烤边灌佐料,与“生烤活驴”有异曲同工之妙。再比如晋南某地还有“开水泼驴”法,也是捆起来,活活的一瓢一瓢的开水慢慢泼,据说那驴肉口感极是脆爽。依我看,这“生烤活驴”不过是上述二法之混用,无甚独到之处。有一种“活炸鲜鱼”的技艺倒是值得参考:将鲜鱼剖腹去鳞、切断神经,再以湿布包裹鱼头,将鱼身入滚油速炸,最后浇上事先烹好的调味汤汁装盘上桌。可怜那鱼被吃掉半边还张口喘气,真乃世界奇观。由是观之,“生烤活驴”尚有精益求精的余地。

中国人似乎也不都是如此残忍。荒山僻岭的兽医院,给牲口动小手术,也要备一桶凉水浇头,转移注意力,趁牲口那出其不意的一激灵时下刀。生烤活驴,如果怕打麻药影响肉质,灌点酒也不错。白酒太贵,薯干酒就可以,上头极快。插队那阵儿,只有薯干酒卖,半碗灌下去就能放到一条大汉。给驴灌上两海碗,不信它不醉。一来可以减轻点痛苦,也许吧。二来若有人“抢占道德高地”,不忍驴子挣扎号叫,咱就可以笑骂那畜牲是喝多了正藉酒撒疯呢!

再回到那则“异闻”。如果某电视台认为“生烤活驴”是“中华民族的烹饪发明”,恐怕别人也没有强硬的反对理由。论及烹调技艺,咱们中国人确是独领风骚。

但是,洋人似乎并不认可这种“吃的艺术”,他们把被吃的一方看得很重,却又不吃素,是不是有点伪善了?国际上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提出了动物生而有之而人类还必须加以保护的“五大自由”:一曰不受饥渴的自由,二曰生活舒适的自由,三曰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四曰无悲伤与恐惧的自由,五曰表达天性的自由。以第一大食用动物猪为例:一只乳猪至少要吃13天母乳,猪窝必须铺稻草,要有供它拱食的泥土,运输途中必须保持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还有,就是上文提到的隔离屠宰电击昏迷等等。

我认为动物的“五大自由”很好,(我承认大有伪善之嫌,)但我拿不准我的同胞们作何感受。譬如,回到插队的太行山,该如何向乡亲们宣讲猪的权利?我现在就看到了他们那种疑虑而同情的目光:老郑呀,不是在美国呆傻咧?

说起人权,老罗斯福不过才提出了“四大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倘若猪会说话还信神,肯定会加上言论和信仰这两条,就成了七大自由。不管是四大自由还是七大自由,如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有一百年,那离咱们就还是比较遥远虚幻。你看看,一只乳猪至少要吃13天母奶,一只乳人呢?那些被遗弃、被出售的女婴,有哪条法律来保证她们都吃足了13天母奶?猪窝要铺稻草,人窝呢?铺什幺不说了,能否享有不被推土机加警棍强行捣毁的自由?猪要有可供拱食的泥土,人是不是也应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可供刨食的土地?还有,人的运输条件是否可以不那幺拥挤,挤到令人发疯而跳车自杀?至于人的屠宰,则更不能跟猪比了。屠宰前洗澡一条实属空想,不提也罢。能做到不虐待、不上刑、不示众就已经不能再好了。猪对人类做了贡献,我们要善待猪。据我理解,那些被处死的人,至少也以他们的最后的“伏法”为政府立了威,也算是对国家做了贡献,何必还要反复刻意残害呢?

旧社会,押往刑场的死刑犯,一般是可以向街边的店铺要酒肉吃喝的。阿Q临刑前,还喊了一句“过了二十年又是一个......”,看来喉管舌头还很健全。名作家汪曾祺写过一篇小说叫《大淖记事》,旧社会的事情,其中有一段民团捉了土匪凯旋归来的场面:

“这队伍是四列纵队。前面是号队。这不到一营的人,却有十二支号。一上大街,就‘打打打滴打大打滴大打’齐齐整整地吹起来。后面是全队弟兄,一律荷枪实弹。号队之后,大队之前的正中,是捉来的土匪。有时三个五个,有时只有一个,都是五花大绑。这队伍是很神气的。最妙的是被绑着的土匪也一律和着号音,步伐整齐,雄赳赳气昂昂地走着。甚至值日官喊‘一、二、三、四’,他们也随着大声地喊。大队上街之前,要由地保事先通知沿街店铺,凡有鸟笼的(有的店铺是养八哥、画眉的),都要收起来,因为土匪大哥看见不高兴,这是他们忌讳的(他们到了县政府,都下在大狱里,看见笼中鸟,就无出狱的希望了)。”我不是厚古薄今的人,但看了汪曾祺先生的描写,仍然有一种今不如昔的感受拂之不去。

据说法国曾拒绝接收一批从乌克兰运到的猪,因长达60余小时的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休息,侵害了猪的基本权利。纵贯美国东海岸的95号公路上,曾有卡车失火烧死小狗致使司机入狱的“异闻”。两名司机大卫和爱德华正是为了保护狗的基本权利,怕狗受冻,才在车厢里点了一台丙烷取暖器。结果引发火灾,44只小狗烧死,24只小狗送医,两名司机被控以68项虐待动物罪。身为中国人,此类的消息总令人黯然神伤,含愤抱屈。美国大量进口中国焰火,也不知道进口商是否了解:在那些出口节日辉煌夜空的花炮厂里,根本谈不到什么劳工基本权利,不仅生产条件极为简陋,还不时发生爆炸。如此保护猪权狗权而漠视人权,我以为至少是一种逆向的种族歧视。

无论如何,我还是赞同保护猪权狗权的。这抉择来源于下述信念:只有当罪大恶极的囚犯的人权都受到切实保护,所有人的人权才算获得了最终的保证。同理,我们也可以说:只有当被猎杀屠宰了数以千年的动物的基本权利都受到尊重,人权这种观念才在人类社会中获得普遍的最终的确立。

佛说众生皆苦。

我们应该对生命有起码的怜悯与敬畏。

20051110

 

《自由写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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