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先生《博导,还是“博盗”?》一文,让“周叶中事件”浮出水面,使得学术腐败问题再次成为中文网络关注的热点话题。随后,贺卫方教授在《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的万言长文中,以学者本色的严谨缜密和治病救人的良好意愿,对事件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对当事人周叶中教授表达了诚恳的期待。
根据王文与贺文持论有据的分析比对,结论是确凿无疑的:周叶中教授在与自己的学生戴激涛女士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一书中,不但抄袭了王天成先生论文36处共四五千字,而且还抄袭了崔卫平、高全喜、李强等人的著述,这真是令人惊讶——这位现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学位委员会副主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且是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曾进中南海为中央领导讲授“宪法学”的“著名法学家”,竟然缺乏最基本的学人道德!而更令人惊讶的是,上述事实被公开后,传统媒体鸦雀无声,只有《中国青年报》和《中国经济时报》有一闪而逝的关注。而在学术界,除萧瀚、杨支柱、杨玉圣等个别人对此发表了意见,法学界绝大多数人固执地保持“沉默”,凸显出贺卫方教授的“孤独”和“另类”。对此,国内著名网站天涯社区在将贺文作首页头条推荐时,发出意味深长的疑问:这是贺卫方教授的“风头”,还是法学界的“成熟”?
几乎就在同一时期,韩国发生了“黄禹锡事件”,它在韩国引起举国哗然的舆论风暴,首尔大学迅即成立调查委员会,在公布调查结果时声明:“这是非常严重的不正当行为,破坏了科学的基础。”当事人黄禹锡不得不尴尬地声明:“我为给韩国人民带来震惊和失望表示真诚的道歉,作为道歉的象征,我决定辞去首尔大学教授的职务。” ——两相对比,我为国内的法学界感到悲哀。
到目前为止,周叶中本人对此并未有任何道歉或认错的表示,只在天涯社区,有一位名为“周叶中”的ID对网友做了几次高深莫测的回应——“不予置评,清者自清”;“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请注意自己的言行,要有自己的主观判断,不可人云亦云,否则会贻笑大方”;“现在仍然讨论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
而在网上则有为数不少的“新装马甲”替周叶中教授鸣冤叫屈,他们指责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都是无知浮躁的喧嚣;讥讽不能容忍博导剽窃的舆论是不了解中国国情、不懂得当今学界“惯例”;甚至抨击贺卫方教授对周的批评是“落井下石”、“沽名钓誉”、“滥用职权”、“嫉妒同行”,是“欲置人于死地”,是“想取而代之”……在他们含糊躲闪、扑朔迷离的辩护词和对贺卫方教授铺天盖地的攻击中,似乎这起学术剽窃事件中有着莫测的玄机和重大的内幕,周叶中、戴激涛师生不仅蒙受着“不白之冤”,简直就是在“忍辱负重”!
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原本不足为怪,但遗憾的是,所有这些为周叶中教授的辩护,都在践踏常识,无法自圆其说。
首先,社会科学类著作是否剽窃的问题,的确复杂而难以界定,但在一本书中出现那么多的段落文字与他人雷同而又不加注释,则只有一种解释——除了剽窃,还能叫什么?
其次,若只是其学生作品而周冠名,周对此事就可以免责吗?在一本公开出版发售的书上署名为第一作者,能够不负文责吗?贺卫方教授说:“如果自己没有真正参与构思和写作,仅仅因为导师的身份而署名出版,就构成了学者的一个不端行为。” 这难道不是尽人皆知的基本常识?
第三,“学术剽窃”并不是多么艰深的“专业”问题,任何一个心智健全者都可以根据王天成先生和贺卫方教授的文章做出自己的判断。拿什么“学界惯例”、“专业素养”来蒙人,纯粹是装神弄鬼浑水摸鱼。一本公开出版物出现剽窃问题,不但对被剽窃者构成侵权,亦对公众利益构成侵害,公众对此有知情权,作者理应向读者有所交代。学者不仅是知识的探求者,也应是社会道义的引领者。学界相对地应是社会的一方“净土”。尊重事实、诚实守信,难道不是学者应遵循的基本的学术伦理?学术腐败非但侵蚀着学界“诚信”的根基,也动摇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对此公众为何不能有自己的判断?
周叶中以往或许取得了若干“成就”,也获得了一定的“地位”,不该“一棍子打死”。但错误就是错误,错了就应道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是人就难免会犯错误。“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在不触犯法律的条件下,再大的错误都可能获得谅解,但前提是犯了错误的人自己应有足够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向因其错误而受到伤害的人承认错误、请求原谅。一句道歉就这么难吗?
至于有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怀疑此事件中贺教授有“个人动机”,则不但是看轻了贺教授,也根本不了解贺教授在国内法学界的巨大影响力和普遍认可的学术水准——对这种来自低一档次的指责,正如贺教授所言:“人不可跟低层次的对手斗法,否则会逐渐降低自己的品味”,不理也罢!
指责网上公众舆论“墙倒众人推”、“落井下石”,笔者倒是看到了韩国黄禹锡的引咎辞职,也看到三年前北大“王铭铭事件”被揭破后,北大迅即组成调查组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了免去王担任的北大民俗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系学术委员、人类学教研室主任等学术职务的处理决定,王铭铭教授也对自己的失误“深刻反省并将终生为鉴”,对被其侵权的美国学者《当代人类学》作者哈维兰先生表示歉意,并对学术同仁、同事、学生、读者表示歉意,对因其错误给北京大学的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对批评者表示感谢并“欢迎读者对我的所有作品加以监督。如发现错误,请及时给予我严肃的批评”。这难道不是近在咫尺、援引不难的先例吗?
讳疾忌医,势将病入膏肓;而无论是针砭石药还是保守治疗,前提是首先要正视病情,方能对症下药。正因为如今国内学术环境恶劣,积重难返,更须下大力气整顿学术规范,重塑学术伦理和学术道德。对照韩国“黄禹锡事件”,对照北大对“王铭铭事件”的处理方式,我们有理由期待,向以法学为立校支柱学科的武汉大学校方,能就此事给公众一个必要的交代。而法学界则理应比其它任何学科都更注重规则,更应是规则和公正的积极维护者,更清楚一个社会失范的可怕,更应在守法崇德中率先垂范世人。——打假有罪?剽窃有理?笔者诚以此问就教于法学界诸君与各位网友,应不算是苛求吧?
200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