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员杨天水被违法监禁的抗议书 (2006年1月16日) |
【2006年1月28日狱委讯】独立中文笔会获悉:本会会员杨天水先生自去年12月23日下午3时在南京住宅附近街头被警方带走后,已超过三个星期仍下落不明;有关警方依法必须在24小时内发出的拘留或逮捕通知至今没有送达杨天水的家属,并拒绝向杨天水家属委托的律师暨本会狱中作家委员会法律顾问说明杨被羁押的原因或所涉嫌的具体罪名、羁押处所甚至类型——到底是拘留还是逮捕,显然是对相关法律程的漠视和践踏,严重侵犯了杨天水先生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一起严重违法监禁的事件。 为此,独立中文笔会提出强烈抗议和谴责,呼吁有关方面关注和干预此违法监禁案,敦促有关警方确保杨天水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立即无条件地释放杨天水先生。 44岁的杨天水本名杨同彦,198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现为自由撰稿人;1990曾因“反革命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出狱后被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的附加刑至2004年5月31日,其间被警方以“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规定”两次拘捕,后一次是2004年5月27日被拘留十五天至6月11日释放,此后理应依法恢复了所有公民权利,但同年12月24日在杭州访友期间被警方以“口头传唤”带走,12月25日强行押回南京,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刑事拘留,又于2005年1月24日获“取保候审” 释放;2005年12月23日在南京街头与朋友一起被十多名便衣警察围住,对方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将两人强行分开带走;据次日获释的其朋友指出,他在坚持要求后才得知他们属于南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但是,当杨天水家属委托的律师向南京市公安局查询此案时,又被告知此案目前由镇江市公安局处理。镇江市公安局则宣称:杨天水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因为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公安部等六部委的意见规定,不批准律师会见,不批准取保候审;并拒绝回答相关法律程序问题。杨天水被羁押的原因和处所仍属未知,其基本权利已完全被剥夺,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本没有保障,令人极为担忧。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四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鉴于本会会员杨天水先生是国内著名的异见作家,也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一贯遵循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也就是通过写作来评论时政、批评专制、捍卫公民权利,根本就没有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条件,近年来已多次遭警方骚扰和非法监禁。 鉴于本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已在2005年12月25日就此案发出紧急声明,指出有关警方显然有违法关押之嫌,表示严重关注和强烈抗议,并通过担任杨天水律师的本会狱中作家委员会法律顾问交涉,至今没有得到合理答复。 本会申明如下: 一、愤怒谴责:江苏省有关公安部门违法监禁杨天水先生达三周以上,漠视和践踏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重侵犯杨天水先生受法律规定保障的基本权利。为此呼吁有关上级部门立即纠正和处置这一违法侵权事件,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重抗议:镇江市公安局以“国家秘密”为借口,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侦查机关批准权,对根本没条件涉及任何“国家秘密”的杨天水先生采取“羁押禁见”的措施,剥夺他获得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及会见律师的基本权利。为此呼吁有关上级部门尽快撤消这一滥用法律剥夺基本权利的错误决定。 三、极为担忧:杨天水先生在被违法监禁和禁请律师期间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为此呼吁各方面严重关注并干预此案,敦促有关警方确保杨天水先生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它不受剥夺的各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 四、强烈要求:有关当局立即停止对本会会员和其他人士行使言论自由权而写作的骚扰和迫害,并无条件地释放杨天水先生等所有因言获罪而遭监禁的人士。 五、敦请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会以上各条呼吁和要求尽快给予答复。 (独立中文笔会秘书长张裕签署) 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 抄送: 南京市公安局,镇江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江苏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镇江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作家协会,江苏省作家协会; 新华通讯社国内部,人民日报编辑部,法制日报编辑部;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国际笔会中国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