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刘水先生于2004年5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园派出所警察拘捕,5月3日羁押在深圳市西丽收容教育所,至今未获准接受亲友探视。据媒体报导,刘水先生已被深圳市公安部门裁决以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收容教育两年的处罚;这是自他于1989年因在兰州参加学生运动被判“反革命宣传组织罪”受刑一年三个月以来,三十六岁生涯中第四次被剥夺人身自由。本会在此对刘水先生再次失去人身自由表示严重关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上限是拘留十五天;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下限是拘役一个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处罚必须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判决;
鉴于深圳市公安部门单方面作出裁决,以“收容教育”限制刘水先生人身自由高达两年,且不许亲属探视;
鉴于刘水先生在此之前三次“因言获罪”的经历,尤其是曾有被深圳市公安部门以没有“暂住证”为借口根据《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返办法》(去年已被国务院废止)收容和罚款的经历;
鉴于刘水先生近期连续发表批评当局尤其是公安部门违法乱纪的文章,不久前曾向本会负责人表示过他感觉到随时可能再次“因言获罪”被捕的危险;
本会认为,深圳市公安部门的裁决,无论是基于何种根据和理由,都有违以上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刘水先生受宪法规定保障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已遭严重侵犯;
本会为此向有关当局要求如下:
一、如果刘水先生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深圳市公安部门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取消“收容教育两年”的处罚,在十五天以内恢复刘水先生的人身自由。
二、如果刘水先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严重,深圳市公安部门认为必须从重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超过一个月的处罚,应该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确保刘水先生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权利,尤其是得到律师帮助和经过法庭公平审判的权利。
三、如果刘水先生并无违反治安管理或任何其它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部门应该立即无条件地予以释放。
四、如果还象前三次那样,由于不容刘水先生的批评言论或政治观点,对其罗织陷害,致使深圳市公安部门以违反治安条例予以惩罚,事涉执法者违法,主管部门应该立即纠正,并追究违法者的相关责任。
五、在刘水先生被关押期间,深圳市公安部门应该保障他的其它不受剥夺的各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
国际笔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
2004年5月8日
于瑞典斯德哥尔摩
本声明除向媒体公告外,
主送:深圳市南园派出所、深圳市西丽教育收容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
抄送:国际笔会狱中作家委员会、国际笔会“中国网络”各分会、国际特赦组织、联合国人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