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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改译为“利权”合理吗?

──再与郭罗基先生商榷

 

作者:张裕


郭罗基先生在《利权和权力》一文中指出:“相当于英语rights一词,汉语通常译作权利。权利与权力(power)发音相同。中国人在观念上常常将权利和权力混淆,相同的发音也助长了这种混淆。汉语中翻译rights一词用‘权利’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用法应是‘利权’。‘权利’是权之利,意为有权享受的利益,不符合rights的原意。‘利权’是利之权,意为维护利益、追求利益之权,符合rights的原意。”

“rights的原意”在英语中到底是什么内容?《利权和权力》并没有介绍。郭先生的那篇论证《“权利”应是“利权”》(《北京之春》1999年11号)的专文也未作考察。据牛津大学出版的《The AdvancedLearner's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现代英语高级学
习词典》),right作为名词有3条释义:


(一)[U]that which is right, good, just, honourable,true, etc.──[不可数]正义、正当、公正、公义、公理,等等。
(二)①[U]proper authority or claim──[不可数]正当的权力或(所有权)要求;
   ②[U]the state of being justly entitled to something──[不可数]公平享有某事物之权的状态;
   ③[C]something to which one has a just claim──[可数]有合理(所有权)要求的事物;
   ④[C]something one may do or have by law──[可数]依法可做或可拥有的事物。
(三)[pl.]true state──[复数]真实的状态、真象。

通常被译作“权利”的right的原意,应相当于上述第2条释义。如果仅仅是顾名思义,无论是“权利”或“利权”,显然都不可能精确地概括英语right的原意。

在上述释义中,与“权”的内涵存在比较精确对应关系的,只有au-thority(权力、权威、威权)一个词。其它几个相关词或词组claim(对所有权的要求、诉求、索求),being entitled to(享有……之权)和 by law(依法),与“权”也多少有些明显联系;但没有
哪个词或词组与“利”存在明显联系,只有something(某事物、某东西)隐含“利”的因素,是“利”的外延,但同样也是“权”的外延,也是两者之外其它事物──如名誉、尊严、情感、道义等的外延。如何使right的译义更为精确,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这里要
考察的只是“权”和“利”的组合及解释,哪一种更接近right的原意(上述第2条释义,以下不再注明)。如果只用“权”和“利”来翻译right,即假定something只限于“权”或“利”,其原意可重新表达如下:

(一)权──正当权力或权求,既可能是“利权”,也可能是“职权”、“威权”等。
(二)利(之)权──公平享有某种利益之权。
(三)权(之)利──按理有权要求的利益。
(四)权(或)利──依法可享有的权力或利益,因此有时也译为“合法权益”或“法权”。

由此可见,right的原意所强调的重点,要联系相关的上下文来看,既可能是“权”,也可能是“利”。如果抽离上下文,用“权”、“利”并列组成的“权利”涵义来表达,显然比单用“利之权”或“权之利”的涵义,更能全面概括right的原意。《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权利”条就是这样定义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不过,这个定义显然只是狭义的“权利”,接近以上第④义,也不完全符合上述right的原意。如果去掉主体限制“公民或法人”,并将条件限制“依法”扩充为“正当”(隐含“合法”与“合理”),就可以看作是广义的“权利”,更接近right的原意。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rights是right的复数。若严格地讲,rights的原意只应包含right作为可数名词的③④两义,强调的是“权之利”与“权或利”,而没有限制为“利之权”。

以上的考察应该可以证明:“‘权利’是权之利……,不符合rights的原意”的说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虽然“利权”有时也符合right的部份原意,但是并不如“权利”(包括“权力”和“利益”)更接近全部原意。由此可见,将“权利”改为“利权”,尤其作可数名词使用时,是很不合理的。


(20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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