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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金遭遇"桑塔格*事件"



作者:川 沙 

2005 7 29 多伦多 



一 


7月25日,见到国内朋友转来的24日的《时代人物周报》关于哈金的文章,文章标题为" 华裔名作家哈金涉嫌抄袭"。文章大致内容为: 

前不久,华裔作家、波士顿大学教授哈金,以描写抗美援朝志愿军战俘的小说《战争垃圾》( War Trash, Pantheon Books, New York, 2004)(又译《战废品》),赢得第25届国际笔会/福克纳奖;《纽约时报书评》评出的2004年度好书中,《战争垃圾》亦榜上有名,但没人想到这是一本涉嫌抄袭的作品。 

《时代人物周报》文章里谈到,哈金的《战废品》涉嫌抄袭志愿军战俘张泽石亲身经历并在《我的朝鲜战争:一个志愿军战俘的自述》 (时事出版社,2000)有详细纪录的"活捉杜德将军事件"。 
  写文章的记者好象是还认识哈金,因为里面写到:

"记者为了解决纠缠在心头的困惑,只能去问哈金本人。今年 6月30日,我给哈金发了电子邮件询问此事。 
哈金第二天就用英语回了信,但他否认自己看过张泽石的回忆录。他说:'我用了张泽石编的另一本(《志愿军战俘美军集中营亲历记》),这本书我在《战争垃圾》的参考书目中列了,是最后的一本……我认为你对我的判断是错误的。"他的英语原文如下:"I used the book he compiled. In that book, the last item in my bibliography, he contributed a chapter on the abduction of Dodd. I believe you misjudged me.'"。 

显然,哈金否认他看过 志愿军战俘张泽石的《我的朝鲜战争:一个志愿军战俘的自述》一书,而是看过 张泽石编的由文史出版社出版的《志愿军战俘美军集中营亲历记》。 

在接下来几天国内朋友传来的文章里,又传来一篇类似的文章。 看完两篇文章,我并没有什幺感到奇怪。因为我相信国内新闻报道的文风就是那样。 

我从图书馆里借来了一本哈金的英文本War Trash和张泽石编的 《志愿军战俘美军集中营亲历记》。

哈金在《战争垃圾》的"作者后记"中说: 

"This is a work of fiction and all the main characters are ficitonal. Most of the events and details, however, are factual. For information on them I am indebted to the following authors and their works".(中译文: 这是一部虚构的作品╋其中的主要人物均为虚构。 然而╋大部份的事件和细节是真实的。我感谢如下的作者和他们的的著作为本书提供了资料。) 

接下来,哈金 将他在小说里参考过的书目以作者的姓名顺序列了二十三本书╋ 根据西方的习惯,按照英文字母排了序列,编写《亲历记》的 张泽石先生的"张"姓之拼音以"Z"字母打头,自然被排在了最后面。 

还有一点让我注意到的是,在张泽石编的《志愿军战俘美军集中营亲历记》里, 有一个由十四人组成的编审委员会和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编辑委员会。张泽石是编委会的主编。扉页的后面写着"张泽石等主编。"书中收入张泽石的有关活捉杜德将军的一节,该节仅占全书里的十八页。而这十八页正是引起争议的部分。参与该书回忆" 亲历记"的作者显然是一个集体撰写当年真实经历的史料编写行为,因为,一、二十人不可能进行文学创作," 亲历记"也显然不可能是文学创作。而哈金正是基于这一显然属于资料素材的" 亲历记"书籍,才可以从著书立说者的版权常识出发引用了这本" 亲历记",并在小说结尾处中规中矩地注明了出处又在后记写了表示感谢的话。 

根据这些情况,我谈点我的看法。   



在这篇文章的开始,我首先表示对志愿军战俘张泽石先生在朝鲜战争结束后俘虏营里的悲惨遭遇表示同情,并对先生能够有勇气将其中的经历写出来公之于众以对战争进行控诉表示敬佩。并且,我对中国文史出版社能够按照文史出版的专业操守和规则、以尊重历史素材的严肃性为出版宗旨而出版张先生的"亲历记"表示敬佩。对于张泽石先生编辑的《志愿军战俘美军集中营亲历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和他的自传《我的朝鲜战争》里的所有事实,我相信全部都是尊重历史事实而没有半点虚构的,我相信先生在纪实作品里的素材和亲身经历都是经得住验证而没有虚假的,否则,先生怎能取信于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出版社相信绝对不可能出版"非文史"的出版物的。),取信于广大信赖他的读者呢? 

按照《非虚构叙述形态》一书(周政保著)里的解释,"非虚构叙述形态"的"纪实文学"里的一个处于某事件状态里的人的"微笑"就一定应该是"微笑",而绝不可能写成"大笑"、"冷笑"、"尖笑"、"苦笑"、"干笑"、"嘲笑"和"傻笑"的。还记得几年前,美国多维网的总裁何频在见面聊天时谈到台海局势紧张状态时,"美国小鹰号军舰驶往台湾海峡"被某报记者在内部上版时写为"美国小鹰号军舰出击台湾海峡"的国际玩笑的事情。"虚构"的"出击"与"非虚构"的"驶往"两个字的重要差别,就可以严重到几乎可以引发战争的可怕程度。 

本人在1980年代为一本研究美国新闻与政权的译着的序文"美国政权的形成:新闻与政治的关系"里,特别感佩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普利策基金会的创建人约瑟夫. 普利策(184 4 10—1911 10 29)先生对新闻、新闻观的许多看法,以及他在经营《快邮报》、纽约《世界报》等几份著名报纸时关于新闻的简捷明了的新闻观念。另外一个人物就是美国《纽约时报》新闻帝国的创始人阿道夫.S.奥克斯 (Adloph S.Ochs1858 3 12—1935 4 8) ,其中一段在西方新闻史上可谓经典的史实就是关于全球第一家报道1912年英国客轮"泰坦尼克"号遇难事件的情形,当巨大影响的新闻事件来临时,准确无误的判断能力和以事实为准绳的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成功的前提。 

新闻报道和《史记》的千秋笔法有异曲同工之处,基本精神就是尊重事实。另外就是传记,我看过三个作者撰写的《拿破伦传》,同样一件历史史实,在不同国籍、身份和年代的人的写法是不同的。当然,"亲历记"则最有价值和让人尊重的就是"实事求是"的准则。

中国著名文学评论家周政保在他的《非虚构叙述形态》一书里谈到: 

"其实,关于报告文学创作的 '非虚构性',我在以前的一些文章
中已经谈论过。如今之所以要重弹老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下的
报告文学仍然摆脱不了虚构陋习的困扰与侵害,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承
认所谓"适当的合理想象"的必要性。于是不难发现,在相当数量的
(包括某些获了大奖的)报告文学作品中,大至历史人物的行为言谈
之类,小到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内容,叙述中的引伸与编造,已是一
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说,即便不作严格的调查核实,仅凭直觉或
从是否合情理的角度审察,也很容易挑出"失真"的毛病。倘若这样
发展下去,报告文学在文学家族中的地位也就岌岌可危了。尤其令人
担忧的是,煞不住的虚构之风,哪怕是局部的'失真',都将波及到
报告文学的社会信誉或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想,"社会信誉或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必定是张泽石先生在他的"亲历记"和"回忆录"里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石,而"主观想象"则应该由"个人回忆"来完全代替而不应该去丝毫发挥。否则,其"亲历记"和"回忆录"怎幺取信读者(特别是想知道那一段战俘营真实经历的读者和以后的史料研究者。)和"文史"出版社。 

当然,我这样说的目的并非要剥夺张先生将那段悲惨经历拿来写成文学作品的权利,他满可以将那段经历写成文学作品,我们知道中国当代的几个著名作家莫言、严歌苓、唐栋、 阎连科,台湾的著名诗人洛夫,西方的几位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如德国的《铁皮鼓》作者君特.格拉斯、法国《佛兰德公路》作者克劳德.西蒙、前苏联的索尔仁尼琴、美国的海明威等,都有军旅生涯的背景。但是,现在我们讨论的却是张泽石先生 的"亲历记"和"回忆录" 

美国传记小说家欧文·斯通(IrvingStone,1903-1989)一生写了二十五部传记,为杰克·伦敦、米开朗基罗、弗洛伊德、达尔文等历史文化名人写过传,在欧美各国很有影响,本人案头现在还有公认他写得最好且其中最有名的《梵高传——对生活的渴求》(1934)。如果记忆没有错误的话,1988年,我和当年在北京出版社的翻译《梵高传》的常涛谈到 欧文·斯通的写作风格(常涛是从一家著名的军事院校外语系毕业。),她和欧文·斯通是朋友,特别谈到"亲历记"和"传记"的不同写法,关键问题是"亲历记"的"非虚构性质",如果把"亲历记"写成了 查尔斯 ·狄更斯的《 块肉余生记》(David Copperfield) ,或者是《罗宾汉历险记》、《侠盗罗宾汉》以及伊恩·弗莱明英国大不列颠式间谍形象"007系列小说"那样以娱乐观众为能事的浪漫主义吹牛皮的东西,就完全是另外的一回事情了。就是传记的适当虚构,也是在严格史实的基础之上的。 

我曾经和周政保探讨一些军队记者关于战场报道转换为报道性质的纪实文学的可能性问题。本人早年在出版社就遇见某军的一个可敬的军部参谋,他在历经朝鲜战争、中印战争、越南战争三场战争后,将几大包他当年作为战地记者报道的资料拿到出版社去准备出版"文学作品",那样的场面至今想来还很尴尬。因为我不认为他具备文学创作的能力。最后是在本人的建议下面,推荐到文史出版社和几本专门发表纪实文学的杂志上发表了一些。在著名文学理论家周政保先生《非虚构叙述形态》里,"纪实文学"实际上是和文学完全扯不上边的一种新闻文体。周政保先生曾在中国一家著名的军事电影制片厂文学部任期刊主编,作为职业,每年,他要从大量的文学剧本里筛选一些最接近历史事实的军事题材剧本来作为电影片和纪录片的后备题材。 

可以想象,朝鲜战争和中国解放战争的若干重大题材是一样的,容不得半点任意虚构。因此,我相信,张泽石先生的"回忆录"、"亲历记",对于当时的历史事实,都是没有半点含糊不清的,我更加相信,文史出版社之所以叫"文史出版社",正是区别于"文艺出版社"而以历史事实为出版宗旨和准绳,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出版原则,才会出版张先生的著作。 

就是说,我相信张先生的"亲历记"和自传《我的朝鲜战争》都是遵从上述"纪实"法则而没有半点含糊不清的。 


三 

那幺,现在,张先生就处在一个两难的悖论中间了。 

就是说,关于哈金是否涉及抄袭先生的作品就是一个熊掌和鱼不可兼得的问题。就是说,要幺,先生承认自己的作品完全如上述的情况,是一本真正经得起考验的"微笑"就是"微笑"的认真负责的纪实作品,如果承认,那幺,哈金的《战废品》就完全可以引用他的"事实"的"素材";反过来,如果先生一定要说哈金是抄袭了他的作品,那幺,从"世界版权公约"意义上的侵权而言的话,先生的作品就不是"非虚构"的纪实作品,是将"微笑"拿来夸张了的作品。我想,以先生的人格,先生不可能对中国文史出版那样去做的。下文将谈到,就是虚构文学作品涉嫌抄袭虚构文学作品,其中也有可以合理"抄袭"而因此合法的状态。 

先生所经历的刻骨铭心的"我所经历的朝鲜战争",虽不说可以象司马迁《史记》里"正传"那样的千秋笔法,但毕竟是拿给后人们以示对战争罪行控诉的严肃性半点都不含糊的血泪"亲历记",而不是什幺《西游记》、《鲁滨生漂流记》、《爱丽斯漫游仙境》、《海底两万里》一类可以任意主观独创性地发挥的东西。 

在历史记载的版权法里,有如下的几条"不受保护的客体": 

A: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清政府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其中《著作权章程》***第四章"权利限制"第一节"权限"第三十一条"凡著作不能得著作权者如下": 

一法令的约章及文书案牍;二、各种善会宣讲之劝戒文;三、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之论说新闻;四、公会之演说。 

B: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1979年9月28日更改之《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八款: 

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C:中国郑思成着《版权法》第二章第十节"不受保护的客体"内:

"对时事的单纯报道,在许多国家也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原因是'时事'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对它的报道只有先、后的不同,而不应该被任何人垄断。不过,在实践中要区分什幺样的报道是'单纯报道',什幺样的报道是增加了报道者的评论、整理、加工或其它精神创作的报道,往往是困难的。目前还不可能离开作报道的自然人而使新闻报道自动产生……所以,对时事的报道,也处于一种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边缘客体'。" 

郑思成着《版权法》在文中还举了波兰版权法第五条、哥伦比亚版权法第 21、94、95条中"对时事的报道、新闻及一切带有信息性质的报道,均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D:中国郑思成着《版权法》第六章"侵权诉讼、权利限制"第一节"版权领域的侵权类型"第一条"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引述案例1: 

"本世纪初,一位美国作家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大量丹麦文资料,用英文写成了《安徒生传记》一书,该书基本是纪实性的。随后,又有一位美国作者写了一部名为《安徒生》的小说。小说作者不懂丹麦文,只能直接利用原传记作者书中的资料。传记作者在法院诉小说作者侵权,主要理由是:有关安徒生的许多素材,是首次以英文出现在在传记中,被告所引资料,可能抄自他的传记。被告承认确实抄自传记,但又认为这些纯属历史料性质的素材,并不享有版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小说作者自己从丹麦文大量资料中自行整理成小说中引用的史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传记作者在翻译、整理丹麦文后又以英文归纳在传记一书中的所谓'素材',已含有了他大量独创性劳动,引用这些素材未经许可(也未指明'素材'来源)则构成侵权。"(本案例 1书内注明"案例参看美国《联邦判例集第二类》F-2ed,1950年第181卷,第664页)。 

E:出处同D引述案例2: 

"本世纪80年代,美国纽约一家公司的某些雇员的日常工作,是把每天报刊中有关债卷收兑的专栏信息做成卡片索引;每年依卡片出版一部《日收兑年刊》。另一家服务社在自己的说明书中引用了年刊中的有关债卷资料。在年刊作者诉说明书作者侵权时,法院认为:原文摘抄(实际无'摘',只是'抄录')日报上的专栏信息而形成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故引用这种作品中的材料,不构成侵权。" 

(本案例2书内注明"案例参看《美国专利季刊》[ U.S.P.Q.]1986年第231卷,第803页)

从上面的由A至E,我们看见: 清政府宣统二年颁布的《著作权章程》、世界公认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新中国郑思成着《版权法》以及美国的联邦判例,都主张"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受版权保护。或者,"对时事的单纯报道,在许多国家也属于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原因是'时事'本身是客观存在的,对它的报道只有先、后的不同,而不应该被任何人垄断。"至少也是如郑思成着《版权法》里的"不过,在实践中要区分什幺样的报道是'单纯报道',什幺样的报道是增加了报道者的评论、整理、加工或其它精神创作的报道,往往是困难的。目前还不可能离开作报道的自然人而使新闻报道自动产生……所以,对时事的报道,也处于一种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边缘客体'。"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史实是属于时事范畴之内的事情,因为,过去的时事就是历史。就是说,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朝鲜战争也好,当时战俘营里发生的事情也好,就是一切过去当时的时事,现在却构成历史。时下流行将过去报刊上的新闻报道翻印出来当"旧事新闻"就是这个意思。因此说新闻报道不受版权保护也可以说历史资料不受版权保护是一个道理。 


四 

尤其在上面的D之案例1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小说作者自己从丹麦文大量资料中自行整理成小说中引用的史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而传记作者在翻译、整理丹麦文后又以英文归纳在传记一书中的所谓'素材',已含有了他大量独创性劳动,引用这些素材未经许可(也未指明'素材'来源)则构成侵权。",我们显见出其中两条是支持哈金《战废品》创作不构成侵权的: 

其一是"如果小说作者自己从丹麦文大量资料中自行整理成小说中引用的史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此句同理可以理解为:"如果小说作者哈金是自己从中文大量资料中自行整理成小说中引用的史料,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其二是"而传记作者在翻译、整理丹麦文后又以英文归纳在传记一书中的所谓'素材',已含有了他大量独创性劳动。"此句又可以解释为""而哈金在翻译、整理中文后又以英文归纳在小说一书中的所谓'素材',已含有了他大量独创性劳动。" 

美国和大部分英联邦国家一样,在法院判决中是采用"案例法"的,因此,仅此一个《安徒生》案例,则足可以让任何人在美国和任何沿用"案例法"的国家里将诉"哈金《战废品》抄袭案"来个不予立案。 

西方人进的是合法。中国人讲的是合理。其实,合法才是人类进步的民主标准。 

合理不合法,就掺进去了个人的因素,那就让人都去争夺那个谁合理的解释权和掌控权,于是,就产生独裁。 

合法不合理,法是大家制定的,大家只好遵守。法官不是政治权利的独裁者而是司法部门的仲裁者。 

合理又合法,那是人类社会奋斗不息的理想目标。

这样地说,好象是哈金有什幺地方是不合理了。不是的,我的意思是恰恰相反。我的意思是指,认为哈金盗用了一些当年"朝鲜战争中震惊世界的杜德事件"以及张泽石先生在 "回忆录"、"亲历记"和另外报刊披露的资料的人,他们本身并不太懂得版权法,或者不太习惯于用法律的意识去思考和看待问题。西方记者很难将自己都没有吃透的问题拿去立刻发表,西方记者在报道一篇事件的过程中,对该事件一般都从各方面了解得很透彻,尤其法律事务方面复杂的条款和责任。 

况且,哈金的优势还在于,哈金还不单是像上面的案例1那样是集中全部采用一个人的材料、也就是安徒生一个人的资料去写一本离史实很近的"传记",哈金是用了很多人和事件的原始素材在写"虚构"的"小说"!而且,是英文小说! 

参考中文资料用英文创作本身已经是第一重的创作(注意,这里不是翻译!),而且,又是进行的小说创作(而不是"传记"),则又是更进一步的第二重创作,应该说,哈金的《战废品》是"虚构性"难度相当高的跨语种独创性作品,也是离开史实更远的高度想象力的文学艺术作品。 

五 

郑成思先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兼职教授,曾经参加过中国版权法等法律起草的全过程,是起草小组成员,也参加过中国《民法典》的编撰。郑先生着的 《版权法》,从其1991年由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版本注释及数百条"版权法名词术语的西文中译及简要释义"可以看见,郑版的中国式《版权法》是博采众家之长至少包容吸纳了多国理论和法规的算得上中国目前最权威的一个版本。

郑成思先生着《版权法》第六章"侵权诉讼、权利限制"第一节"版权领域的侵权类型"第一条"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中的一段,其中还包括很重要的三条: 

"衡量侵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为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版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这条原则有下面几层意思:第一,被告作品中虽然包含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告证明他也是独创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第二,被告作品中包含了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原、被告作品中都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的素材、知识,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后者侵犯前者版权问题;他也可能出自某个第三方的享有版权的作品,那幺原、被告均侵犯了第三方的版权,他们二者之间则不存在侵权与否的问题。第三,如果被告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告的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或其它演绎权,但不侵犯其复制权。" 

在这三条里,我们可以假设张泽石先生的 "回忆录"、"亲历记"是可以不尊重历史事实进行杜撰的"虚构"作品,也假设这个作品可以受到版权法保护,那幺,即便是这样的情况下: 

在" 第一,被告作品中虽然包含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但被告证明他也是独创的,而非复制的,则这种'包含'是创作上的巧合,不属于侵权。"内,哈金的《战废品》显然是完全独创性的而不构成侵权;

在"第二,被告作品中包含了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就是说,这部分内容虽然在原、被告作品中都相同,但它可能是公有领域的素材、知识,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后者侵犯前者版权问题;"内,无论是"朝鲜战争中震惊世界的杜德事件"以及张泽石先生在 "回忆录"、"亲历记",还是另外大量(特别是在哈金所处的美国的各式各样的图书馆的馆藏资料库里)报刊披露的资料,都属于张泽石先生可以使用,哈金和任何人一样都当然可以广泛使用的范围。 

在" 第三,如果被告作品中以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则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的作品已构成全新的再创作,不构成侵权;二是被告的作品尚达不到全新创作的程度,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或其它演绎权,但不侵犯其复制权。"内,哈金的作品显然如前所述,是:参考中文资料用英文创作本身已经是第一重的创作(注意,这里不是翻译!),而且,又是进行的小说创作(而不是"传记"),则又是更进一步的第二重创作,应该说,哈金的《战废品》是"虚构性"难度相当高的跨语种独创性作品,也是离开史实更远的高度想象力的文学艺术作品。 

综上,我想读者自己可以辩识其中的道理。 

无独有偶,五年前,相似发生在美国的,同样是 获得国家图书奖的美国著名女作家桑塔格的长篇小说《在美国》也被喧嚣一阵指为涉嫌抄袭事件。但在经过桑塔格简单的辩解后,很快就烟消云散不了了之。 

下面是2004年12月28美国《纽约时报》关于桑塔格事件的英文报道: 

Ms. Sontag's final novel, "In America," was loosely based on the life of the 19th-century Polish actress Helena Modjeska, who immigrated to California to start a utopian community. Though "In America" received a National Book Award, critical reception was mixed. Then accusations of plagiarism surfaced. As The Times reported in May 2000, a reader identified at least a dozen passages as being similar to those in four other books about the real Modjeska, including Modjeska's memoirs. Except for a brief preface expressing a general debt to "books and articles by and on Modjeska," Ms. Sontag did not specifically acknowledge her sources. 

Interviewed for The Times article, Ms. Sontag defended her method. "All of us who deal with real characters in history transcribe and adopt original sources in the original domain," she said. "I've used these sources and I've completely transformed them. I have these books. I've looked at these books. There's a larger argument to be made that all of literature is a series of references and allusions." **** 

(中文翻译:"桑塔格的最后一部小说《在美国》基本上是以十九世纪的波兰女演员海莱娜 -默杰斯卡的经历为蓝本的。那个女演员移民到加利福尼亚╋创建了一个乌托邦的村社。虽然《在美国》获得国家图书奖╋批评界却褒贬不一。接着出现了抄袭的控告。据《纽约时报》2000年五月报导╋一位读者确认了该书中至少十几段文字与一些关于默杰斯卡的书中的文字相同╋包括默杰斯卡本人的回忆录。除了在一篇短序中桑塔格笼统地承认使用过有关以及默杰斯卡的书籍和文章╋桑塔格女士并没有专门承认她的资料来源。在《纽约时报》的采访中╋ 桑塔格女士为自己的方法做了辩护。"我们在处理真实的历史人物时大家都抄录?采用属于原有领域的原始材料╋"她说。"我用了这些书╋我完全改变了它们。我有这些书。我看过这些书。有一个更大的观点需要说明?所有的文学是一系列的引证和暗喻。") 

实际上,从桑塔格的辩护里可以看出,她是懂得版权法的,她的辩护正是基于本文上面引述的几条版权法条文。就是: 

"所有的文学是一系列的引证和暗喻。 "

自从桑塔格 的第一本评论集《反对诠释》(Against Interpretation)出版以后,她几乎一生都在反对对文艺作品的诠释暴力。然而,她的这句话,恐怕却是对文学最好的诠释。

根据这句完全可以成为文学经典的她为自己辩护的话,可以简单举出文学史上几个典型的例子: 

英国莎士比亚的几乎所有作品都是根据历史故事改编,王尔德著名的《莎罗美》是根据《圣经》改编,俄国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是根据大量报刊杂志的战史和将军、士兵们"亲历记"和"回忆录"创作,而且他们没有在作品后面加上任何出处的注明。不相信可以立刻找来《战争与和平》翻看(哈金在书里还注明了出处)。

如果说这样一来也叫抄袭的话,哈金先生应该和莎士比亚、王尔德、列夫.托尔斯泰等可以数出一大串的人物一道站在法庭上去受到审判。 



注:


*: 苏珊. 桑塔格(Susan Sontag 1933-2004) 出生于纽约。哈佛大学英文系硕士、 哲学系博士候选人,2000 年美国国家图书奖奖得主。苏珊.桑塔格一直是美国文化界如雷贯耳的名字,向来前卫激进的她拥有许多闪亮的称号:美国最预尖的评论家之一、女性主义作家、"美国最聪明的女人"。 她的第一本评论集- 《Against Interpretation 》( 反对诠释) ,大肆炮轰当时评论界对文艺作品的诠释暴力,要求人们让文艺作品得以解脱于诠释的阴影之外。主要研究兴趣在于小说,剧场和电影,她引介罗兰巴特,卡谬、鲁卡奇、惹内、法国新小说、荒谬剧、高达、雷奈、布列松、华特.班雅明等,而她的散文多发表于《纽约书评》等重要的纽约报刊,为美国读众指引了一条一窥欧洲知识菁英风采的道路。 桑塔格的评论文字犀利中带着一种文人式的浪漫,但小说却备受争议。此外桑塔格亦曾在美国及欧洲编导数出电影和舞台剧。主要著作: Against Interpretation, and Other Essays 、论摄影、疾病的隐喻、我等之辈、火山情人、In America 。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出版词典》P73页,"版权保护制度"词条解释。 

***: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P12页,第一章"清政府法令"。 

****: MARGALIT FOX "Susan sontag, Social Critic With Verve, Dies at 71" ,The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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